云龙法庭审结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09-01 09:21:4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刘瑶 何峰 | 点击量:8963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刘瑶 何峰)在偏僻、人流量少的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因为没有监控视频、事故现场被破坏等原因,交警部门对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无法认定。在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上该如何划分?近日,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云龙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6月14日,黄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石峰区迎宾大道东辅道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双方车辆无行车记录仪、事发地无视频监控记录事发过程、当事人黄某与周某的陈述不一致(双方均称是绿灯通过,未违反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特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双方对责任划分达不成一致,黄某将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石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原告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右转车道(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标志标线左转弯时影响直行车道的车辆行驶,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时忽视安全未减速慢行”,证明双方均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表现、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周某承担50%责任,原告黄某自行承担50%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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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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